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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朋友圈做“私募微商”属于非法集资的四个特征之一

时间:2016-04-19 08:48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管理办法》日前发布,明确私募基金只能面向合格投资者,进行非公开募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强调,私募机构需要承担合格投资者的甄别和认定责任,不得通过公开出版材料、电视电影、公开网络、官方网站和微信朋友圈等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违规者将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纳入黑名单,情节严重者将移送证监会处理。

违规募集:私募基金乱象之源

截至今年2月29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5979家,备案私募基金26387只,认缴规模5.5万亿元,实缴规模4.42万亿元,私募基金从业人员39.18万人。

私募基金近两年发展较快,但也是问题频发的两年。违规募集被称为私募基金乱象之源。募集机构合规意识淡漠,公开宣传、虚假宣传,误导、诱导推荐,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承诺保本、保收益,非法售卖“飞单”,挪用募集资金等种种募集资金环节的行业乱象层出不穷,花样翻新。

 

 

非法集资的四个特征

 

非法集资的四个特征

非法集资存在几个非常突出的特征:一是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

募、管权责不清和监管缺失是私募基金募集乱象丛生的“主因”

据上海证券报对协会负责人的相关采访,该人士表示,“募、管权责不清”存在巨大道德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遵循的投资理念不同、采取的投 资方法各异,私募基金的投资风格多样。投资者需要挑选适合自己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而私募基金管理人也需要选择与产品风险相匹配的合格投资者。然而,一些受委托的募集机构,在销售费用的利诱下,利用信息不对称向投资者推销产品,却在基金出现投资风险后以非基金合同当事人为由,不承担募集和信息披露责任,让投 资者承担最终的道德风险。

从监管角度看,私募基金募集环节存在监管缺失的问题。现有《基金法》、《私募办法》框架下,私募基金募集机构需履行合格投资者识别确认以及更高标准的信义义务,因此对私募基金的募集监管要求应当比公募基金更为严格。

为了防止私募基金管理人把所募集来的资金挪作他用,《私募投资基金募集管理办法》特别规定: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以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过程和全程监管,并承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

董煜涛表示,我们要求相关的募集资金要通过募集账户来募集,同时要通过这个募集账户向投资者返还相关的收益,保证资金的同进同出。

《募集办法》厘清了私募基金与各种非法集资的界限

证监会私募部监管一处处长高天红表示,《私募投资基金募集管理办法》有利于厘清私募基金和非法集资的界限,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风险频发的背景下,募集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指导行业机构去遵守规范性的要求,让私募机构应当守住合规募集和非公开募集的底线。

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部门负责人董煜涛在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时表示,我们街边好多的所谓的理财公司和门店,包括我们在超市里看到的很多宣传单页,这种地方销售的私募基金绝大多数应该说这些机构,有可能是没有在中基协登记备案的机构。如果投资者没有在中基协官方网站的信息公示系统或者手机APP“私募汇”系统上查到它的登记信息,那么它有可能是一个非法集资,它不是一个合法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请投资者谨慎选择相关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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