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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湖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解除与彭海军《期货经纪合同》的通知
时间:2025-09-18 12:23
尊敬的彭海军:
近期我司收到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关于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79号市场禁入者销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您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列为证券市场禁入者,通知同时要求我司注销您的期货账户。
根据《期货经纪合同》第三条:“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委托甲方从事期货交易,保证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乙方声明并保证不具有下列情形:(四)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如果以上声明部分或全部不真实,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合同生效后,甲方获知乙方具有本条所列情形的,无论乙方是否告知甲方,甲方均有权拒绝乙方的新的交易指令,并有权进一步关闭乙方的交易权限,直至乙方销户。”及第七十八条:“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即时解除本合同:(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相关承诺的”之约定,鉴于您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列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我司于即日起解除与您之间的《期货经纪合同》并依照中国证监会要求注销您的期货账户。
特此通知。
新湖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