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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调解平息暴雷

时间:2023-05-12 10:01

——某基金理财产品涉众型纠纷调解案例

 

【基本案情】

2017年,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简称某基金)代销了某证券、某资管公司作为管理人的多支产品。2018 年,当产品进入兑付期时,由于底层标的资金链断裂,多层嵌套的产品风险向上传导,导致投资人本金及收益无法按期兑付,600

余名投资者向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简称中证法律服务中心)申请纠纷调解。

中证法律服务中心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合同、风险测评材料、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等证据材料以及各方当事人陈15述,迅速展开案情研判。经了解,某基金在销售阶段将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包装成“XX 理财”产品对外发售(该系列产品在某基金产品体系中安全等级很高),并直接或间接暗示该产品是保本保息的固定收益产品,向不符合购买条件的投资人推荐并销售相关产品。

2020 年初,基于上述证据事实,中证法律服务中心确定了以“卖者尽责、买者自负”为原则的解决方案。中证法律服务中心调解员指出,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代销机构不应主动向经评估不适宜购买高风险产品的

客户推介或销售,同时代销机构未向投资者出示和提供资管产品说明书,显然没有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建议某基金直面问题,适当赔偿投资者损失。而对于投资者,在“买者自负”和“打破刚兑”的大背景下,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

做出判断、审慎决策,选择与自身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独立承担投资风险。经过耐心的释法明理,各方最终作出让步并达成权益转让的调解方案,转让款近 6 亿元。这一调解方案有效化解了各方矛盾,得到各方当事人

高度认可。本纠纷涉众多且跨多个区域,经过中证法律服务中心周密安排和精心组织,2020 年 6 月协议签署工作高效有序完成并得到履行,标志着这起跨区域、影响大的涉众型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风险警示】

一、卖者应尽责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经营机构推16介产品时应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将适合的产品推荐给适格的投资者。对于风险较大的产品,经营机构不得向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主动推介或销售。

二、买者要自负

在“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大背景下,请广大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了解自己、了解产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案例来源: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

(文章来源上海证监局-《上海投资者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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