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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教连连看】“明规则、识风险”上期所系列案例四:虚假信息听不得,编造谣言要负责

时间:2017-09-06 14:20

虚假信息经过发酵传播不仅会破坏市场诚信与正常运行机制,而且可能在舆论环境中产生蝴蝶效应,渲染恐慌情绪,极易误导投资者。上期所本期“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案例将为大家揭开编造谣言造成的影响,希望投资者提高法律意识,不传谣、不信谣、不跟风”,切实保护好自身利益。

 

线索起因

2015年11月25日,某有色中心网站发布《国内主要镍生产商计划本周五举行专题会议》的报道,报道称“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集团)向国务院、证监会分别打了报告,状告恶意做空镍的势力,并在镍上亏损上百亿。”同期,镍期货价格一改前一个月的单边下跌走势,出现显著上涨,累计涨幅最高达14.5%。

 

上期所立即对相关媒体报道展开核查。经核实,报道所指的某集团并未向国务院、证监会状告恶意做空镍的势力,也未在镍上亏损上百亿元,上述有色中心网站发布和传播的信息为虚假信息。

 

根据上述情况,上期所认为其中可能存在利用虚假信息影响期货价格的违法违规情节,因此,将案件线索及时移送证监会处理。

 

深入调查

经进一步查明,该有色中心网站2015年11月25日发布的《国内主要镍生产商计划本周五举行专题会议》报道,系总经理助理陆某安排。陆某于11月24日在微信群中看到有人发布上述信息,随即向信息中所指的该集团相关人员核实,然而在得到“不知道、没听说”,“觉得这个消息很可能是谣言”的答复情况下,未做进一步核实,将“据传……”改为“据消息称……”后发布。

 

11月26日,该有色中心网站继续发布了《打击市场恶意做空,维护市场秩序》的报道,报道称“据可靠消息称现在有色价格异常超跌,我们向国家有关部门建议打击联合恶意做空,加大收储力度……我们在密集向国家部门建议四部委联动,一举端掉以LME(伦敦金属交易所)为首的恶意做空有色金属的地下窝点”。经核查,此信息系陆某当日在微信群中看到两条先后发布的信息,将两条信息内容合并编辑后发给网站编辑员并发布于该有色中心网站上。该信息前半条“据可靠消息称……我们在密集向国家部门建议”系某协会所作的有色行业企业调研情况汇报材料中的内容,该有色中心网站以“我们”的语气表达相关内容,没有标明是转发,极易让人误解为该有色中心在提出相关建议。而后半条“……密集向国家部门建议四部委联动一举端掉以LME为首的恶意做空有色金属的地下窝点”的表述,内容为网民个人建议,经陆某嫁接后改变了原意,属于虚假信息。

 

11月27日,《期货日报》《证券时报》称上述信息不属实,该有色中心网站亦发布《某集团状告做空系谣言、有色金属收储料启动》文章,上述信息的影响逐渐消失。

 

但因上述虚假信息的传播,沪镍价格也受到影响,由涨至跌。2015年11月25日,沪镍1601价格高开高走,于13:35分涨停,当日涨幅5.99%。11月26日,沪镍1601延续前一日的涨势,并进一步扩大涨幅,当日涨幅5.73%。11月27日《期货日报》等媒体对虚假信息辟谣后,沪镍1601价格在开盘短暂上涨后,迅速震荡下跌,由上涨2.40%转为收盘时的下跌0.80%,而当天其他主要有色金属继续上涨。

处罚判决

调查认为:有色中心总经理助理陆某,作为发布上述虚假信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15年11月25日,在得到相关人员“不知道、没听说”的答复后,未进一步核实,仍将微信群里的信息发布到有色中心网站,2016年11月26日,将两则转来的消息拼接在一起直接发布,未标明转发,并改变了信息原意,构成了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款所述的行为。由于期货与现货相互影响,以及该有色中心及其网站在行业内的影响力及巨大的转发量,加上信息本身具有的关注度,因此认定该有色中心的行为“扰乱期货交易市场”。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对该有色中心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陆某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案件启示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利用互联网传播相关信息的速度和范围较传统方式更加快速和广泛。由于互联网并未严格执行实名制,相关传闻常是相互援引且未经证实,若个别人员的言论被部分媒体捕风捉影、夸大其词,极有可能在敏感时点给市场造成较大影响。

 

因此,投资者应当提高警惕,一是不轻信网上流传的市场传闻,切勿盲目跟风;二是不随意传播未经证实的言论,不为虚假言论的传播推波助澜,做理性投资者,不传谣不信谣。上期所也将时刻关注各类新闻媒体的动态,防止虚假信息扰乱市场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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