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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开征

时间:2016-01-26 09:23

  财政部网站22日发布通知,为支持工业企业结构调整,经国务院批准,从今年1月1日起征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按月征收,实行国库集中收缴。

  据了解,2015年12月2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旨在支持地方在淘汰煤炭、钢铁行业落后产能中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等。

  根据印发的《关于征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专项资金在全国范围按照燃煤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上网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燃煤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计征。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专员办)负责征收。具体为:对与省级电网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电网企业)直接结算的燃煤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上网电量应计征的专项资金,由专员办向电网企业征收;对市场化交易的燃煤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上网电量,以及与电网企业并网且存在结算关系的燃煤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计征的专项资金,由电网企业向相关燃煤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企业代征,并向专员办申报缴纳;对与电网企业不并网或不存在电费结算关系的燃煤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计征的专项资金,由专员办向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企业征收。

  此外,通知称,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企业应当准确计量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不能准确计量的,由专员办按其所在省份公共燃煤发电机组平均利用小时的1.2倍核定自发自用电量,并计征专项资金。

  通知明确,专项资金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其他专项收入”。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通知规定减征、免征或者缓征专项资金,也不得自行改变专项资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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