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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 投教问答——主板、科创板、创业板股票上市条件

时间:2023-03-05 19:02

1、发行人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应满足什么条件?

答:境内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沪深交易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5)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

红筹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发行股票的,发行后的股份总数不低于5000万股;发行存托凭证的,发行后的存托凭证总份数不低于5000万份。

(3)发行股票的,公开发行(含已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的,公开发行(含已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10%以上;发行存托凭证的,公开发行(含已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发行后的存托凭证总份数超过4亿份的,公开发行(含已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0%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5)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2、发行人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应满足什么条件?

答:境内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沪深交易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5)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

红筹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发行股票的,发行后的股份总数不低于5000万股;发行存托凭证的,发行后的存托凭证总份数不低于5000万份。

(3)发行股票的,公开发行(含已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的,公开发行(含已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10%以上;发行存托凭证的,公开发行(含已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发行后的存托凭证总份数超过4亿份的,公开发行(含已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0%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5)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3、红筹公司申请在主板上市,应满足什么标准?

答:(1)已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交易所上市的,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①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

②市值200亿元以上,且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科技创新能力较强,在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2)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交易所上市的,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①预计市值不低于20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

②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在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且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

③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在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且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上述规定的“营业收入快速增长”,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①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的,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10%以上;

②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低于5亿元的,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20%以上;

受行业周期性波动等因素影响,行业整体处于下行周期的,发行人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期平均增长水平。

处于研发阶段的红筹企业和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的红筹企业,不适用“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上述要求。

材料转自深圳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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