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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市场自律管理的边界与面临的挑战

时间:2015-03-19 09:56

与境外交易场所相比,我国期货市场自律管理面临多重困境,应当积极推进行政监管与自律管理的归位尽责,完善配套制度,实现期货监管资源的良好平衡和有效配置。

  期货交易所在市场监管中的地位演变

在历史上,期货交易场所基于满足现货生产商、贸易商的风险需求而产生,通过采行商业惯例、促进行业发展、制定惩戒标准,来保障现货交易的效率和安全。行业协会或商会是期货交易场所自律管理功能得以形成的组织基础。期货交易场所长期扮演着“立法者”和审判官的角色,以自愿合作为基础的自律管理成为传统期货市场的重要特征。随着期货市场作为国民经济“安全网”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行政和司法介入期货市场,最终建构了期货市场监管体系。“次贷”危机凸显了场外市场单纯依赖自律管理存在的不足,行政监管的“在场”是防止金融创新沦为金融“空转”的必要之举。2012年LIBOR操纵案说明,没有监督的信任就是放任,行政监管应成为自律管理的底线。

自律管理在灵活性、专业化和低成本等方面存在优势,行政监管无法完全取代自律管理。目前,成熟市场形成了政府基于原则进行宏观监控,期货交易场所紧贴市场实施微观管理的思路。比如,美国《商品交易法》该法第三条第一款明确指出,该法的宗旨在于通过建立在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监督下的高效自律体系,维护公共利益。新加坡规定对会员的处罚一般由交易所进行,期货监管部门对该处罚结果具有事后审查权。香港通过交易所与政府签署《谅解备忘录》来划定行政监管与自律管理的边界。

  转型期期货交易场所自律管理面临的挑战

  (一)现状与困境

我国期货市场脱胎于价格改革和流通环节改革的需要,政府主导和行政管制色彩浓厚。发展至今,尽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期货交易场所“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的权限和地位,但在实践中,行政监管与自律管理之间仍未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的功能搭配,导致自律之“自”(即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无以彰显,期货交易场所自律管理空间不足,难以充分发挥自律管理的优势。

上述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律层面缺乏对自律管理的认可。期货交易场所自律管理的规定主要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条和《期货交易场所管理办法》第三条,效力层级偏低。二是应当属于自律管理的部分事项被纳入行政监管中。行政管制在市场发展初期可能是必要的,但是,随着我国期货市场的逐步规范化,将自律管理事项纳入行政监管,容易造成监管重复或者监管真空,可能不利于发挥各类监管制度的优势,形成监管合力。三是行政监管对自律管理的监督范围过宽,自律管理灵活度较小。对交易场所内部事务的干预会导致期货交易场所与行政监管机构趋同,影响期货交易场所作为自律管理机构的独立性,削弱自律管理的效果。

  (二)形势与挑战

第一,市场化和国际化发展为期货交易场所自律管理带来了新形势。一是出现了“劣币驱逐良币”效应。由于定位不清、制度缺失和监管缺位,大量不受期货监管的类期货交易场所与期货交易场所相比存在成本和效率优势,正在抢占期货交易场所应当发挥作用的业务领域。部分交易场所出现了严重的风险隐患,导致参与者利益被侵害,价格形成机制受到严重干扰。二是境内期货交易场所长期自我隔离于全球市场竞争,竞争力和影响力受到限制。

第二,互联网时代对期货交易场所自律管理能力提出了新要求。信息技术从两方面深刻改变着市场格局:一是基于计算机自动交易理念的算法交易、高频交易等新型交易形态内生增长。目前,期货交易从低频到高频的发展基本成为事实。期货交易场所在维持市场效率的同时,如何因势利导促进市场的公平性和完整性面临严峻挑战。二是电子交易平台技术的不断完善为交易所行业引入了新的强有力竞争者。成立短短十四年的洲际交易所于2013年11月收购具有二百多年历史的纽约泛欧交易所集团的重要原因在于前者建立了全球领先的电子化交易技术系统优势。作为市场服务的核心,自律管理水平的提升实现对效率与安全、功能发挥与风险管理的良好平衡,必将成为传统期货交易场所在互联网时代实现成功突围的基本方向。

  我国期货交易场所自律管理的发展方向

行政监管与自律管理应当归位尽责,明确分工。前者划定自律管理的边界和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后者在前者框定的空间内充分发挥灵活、高效和低成本优势。二者相互补充,共同促进期货市场的功能发挥和规范运行。

一是形成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之间的合理分工。从法律上明确期货交易场所自律管理的地位和适用范围。积极推行行政监管简政放权,充分发挥期货交易场所一线监管的优势,给予期货交易场所更多事前和事中的处理权,行政监管通过事后监督发挥其更规范、更注重公平的优势。

二是完善期货交易场所履行自律管理职能的流程机制。健全期货交易场所履行自律管理职能的正当程序。确立期货交易场所履行自律管理职能法律责任豁免原则。借鉴成熟市场经验,从法律上明确豁免期货交易场所因正当履行自律管理职能而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消除期货交易场所的履职顾虑,提高自律管理效率。

三是构建全方位的期货市场投资者保护机制。继续落实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完善投资者分类制度,细化经营机构风险揭示义务和责任。加强市场违规行为查处,提高期货监管措施的具体性、针对性。建立以期货交易场所为基础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健全投资者维权途径。

(李虹就职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法律部,王刚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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