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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指期货交易规则变化的通知

时间:2016-01-04 09:35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最新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沪深300股指期货、上证50股指期货、中证500股指期货(以下简称股指期货)的交易规则及合约内容有以下几点修改:

1.股指期货的交易时间由上午9:15-11:30,下午13:00-15:15调整为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股指期货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由上一个交易日结算价的±10%调整为上一个交易日结算价的±7%。

3.由价格限制制度替代原来的涨跌停板制度,价格限制制度分为熔断制度和涨跌停板制度。

熔断制度按以下规则执行:

(1)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的沪深300指数作为基准指数,设置5%和7%两档熔断幅度。

(2)基准指数较前一交易日收盘上涨或者下跌未达到5%的,股指期货合约的价格波动限制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5%。

(3)基准指数较前一交易日收盘首次上涨或者下跌达到或者超过5%的,股指期货合约进入12分钟的熔断期间,熔断期间暂停交易,不接受指令申报和撤销。熔断期间结束后进入3分钟集合竞价指令申报时间,集合竞价指令申报结束后,立即进行集合竞价指令撮合,然后转入连续竞价交易,股指期货合约上涨或者下跌对应方向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随即生效。

基准指数在开盘集合竞价时间出现上述情形的,股指期货合约9:30进入12分钟的熔断期间。

第一节交易结束时熔断期间持续不足12分钟的,第二节交易开始后应当补足不足部分。

第一节交易结束前12分钟至15分钟进入熔断期间的,熔断期间延长至第一节交易结束时,第二节交易开始后直接进入3分钟集合竞价指令申报时间,集合竞价指令申报结束后,立即进行集合竞价指令撮合,然后转入连续竞价交易。

(4)基准指数较前一交易日收盘首次上涨或者下跌达到或者超过7%的,或者股指期货合约收市前15分钟内基准指数较前一交易日收盘首次上涨或者下跌达到或者超过5%的,暂停交易至当日收市。

(5)股指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第二节交易时间内不适用熔断制度。第一节交易结束时本合约处于熔断期间或者暂停交易的,第二节交易开始后直接进入3分钟集合竞价指令申报时间,集合竞价指令申报结束后,立即进行集合竞价指令撮合,然后转入连续竞价交易,涨跌停板幅度随即生效。

 

 

新湖期货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4日

 

上交所、深交所、中金所正式发布指数熔断相关规定

 

关于修订《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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