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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配资严查波及资管计划 期货公司业务或面临考验

时间:2015-08-13 10:35

11日,有媒体报道称,伴随着A股大震荡后的企稳,监管层正在着手对资管业的合规边界进行缝补,目前正计划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下称《细则》)进行重修,8月初已向部分证券公司和基金子公司进行了小范围的内部意见征询。

期货日报记者经采访得知,多家期货公司并未收到监管层有关《细则》修改的意见征询通知。但对于“八条底线”针对场外配资业务可能出现的监管补充条例,业内人士认为,最高使用杠杆以及对资管产品投顾不能委托交易等限制可能会给期货资管业务带来不小的挑战。

虽证监会尚未开始对期货公司进行相关稽查工作,但场外配资业务今年股灾后广受金融市场诟病,一些期货公司也开始在公司内部进行自律自查。金瑞期货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张莉丽表示,期货公司资管业务撬动银行方等杠杆资金非常普遍,但该类结构化产品理应不能归属为场外配资。区分场外配资的本质区别在于产品投顾是否为特定的符合资质的操盘团队,包括为注册法人机构、有资产管理、投资咨询、基金管理等业务资格。

华泰期货资产管理部运营总监崔瑞娟则表示,利用资管计划进行场外配资的定义还需要监管层予以厘清,但关于《细则》一些拟补充条款可能会对期货资管的通道业务造成冲击。

据有关媒体报道,按照初步的讨论意见,《细则》在强调资管计划杠杆倍数最高不得超过10倍的同时,还将分别按照权益类、固收类、非标类和混合类等投资范围对产品的杠杆上限进行细化规范。其中,投资股票或股票型基金占比超过80%的权益类资管计划产品不得超过3倍杠杆。崔瑞娟说:“目前,期货公司资管通道发行权益类结构化产品一般优先劣后资金比例为4或5,即优先比劣后为3:1或4:1,限制最大为3可能会大大影响产品发行规模。”

另外,投资顾问实施投资决策和委托交易等情况也被列入禁止行为清单。崔瑞娟表示,若投顾只能提供意见而不能直接下单交易,则入场择时点不能保证。特别对于一些程序化交易的投顾,投顾的自有程序或交易系统无法接入券商等机构的交易柜台系统,这将影响资管产品发行的节奏。

据业内人士透露,一些期货公司为推进经纪等业务发展,确实存在给一些不符合要求的投资者以担保金配置可高达9倍杠杆资金的配资业务,一旦达到预警线或平仓线就给客户的账户予以强平,该类现象确实存在着可操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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